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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的诉讼案例三
所属分类:
经典案例
发布时间:
2016-12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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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3月3日,某公司与林某某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由林某某向某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,林某某向某公司支付首付款后,余款申请银行按揭贷款,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。2011年9月13日,某银行向林某某发放了按揭贷款。但是,因林某某未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,某公司被某银行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。因此,2014年7月,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邱凯律师作为某公司的代理人认为,林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且未违反法律、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应为合法、有效合同,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。由于林某某拖欠银行按揭贷款的行为,导致某公司为林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林某某也不向某公司归还相关款项,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,因此,某公司依约有权解除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收回该套房产进行重新处置,林某某已付房款需作为违约赔偿金归某公司所有。某公司因此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均应由林某某承担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,判决支持了某公司的诉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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